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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

来源:潮女谷    阅读: 5.4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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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我国对于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一些福利制度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完善的,对于事业单位的员工,通常都是可以带薪休假,下面来看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

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衡办发〔2014〕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耒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三)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

由所在单位统一填表造册、并附相关资料(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公示资料和应休未休审批材料等),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确认,报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均衡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科学合理的.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

应避免工作人员年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内,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的,应服从单位调度,中止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执行完毕。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休假实施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30%以内。

第七条 人社部门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审计部门要严厉查处以年休假名义滥发补贴的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与制度,要发挥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2

一、年休假管理原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正常的休假权利,并根据全年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年休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2、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者,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做到合理安排,分批实施,确保应休尽休。

3、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部门核准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安排。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和规定

1、每年年初职工本人提出本年度休假申请。

2、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

3、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向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单位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5、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类人员确定后,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工作人员姓名、应休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6、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下年度第一季度造册、主要领导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2张

三、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均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办法

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报酬=当年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200%。

1、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执行机关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特岗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总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国家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按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正常应得的总和(不含绩效工资增核部分)。

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高于基准线的,按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计算;低于基准线的,按单位实际发放计算。

3、当年度新进人员(含军转干部)、退休、死亡等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六、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

3、被立案审查人员,在立案期间的;

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1、工作年限按足年计算,精确到月。当年1至11月份之间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可分别按5天、10天和15天的休假天数执行;但当年12月份满工作年限的,应从次年起执行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六条第(5)项规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假。

4、当年在市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

均可在现单位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从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到不实行寒暑假制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须抵冲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

5、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遇节假日,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八、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九、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3

一、什么是年休假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

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3张

四、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当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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