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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抚养权会判给男方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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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抚养权会判给男方,夫妻离婚时,虽然说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给谁都可以,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不可能将孩子判给双方,以下什么情况下抚养权会判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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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什么情况下抚养权会判给男方

男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

要么是离婚夫妻协商之后的结果,要么就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一般在离婚夫妻因为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的时候,就需要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一切以孩子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要是将抚养权判给男方,意味着此时男方的抚养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

什么情况下抚养权会判给男方2

抚养权多久能判下来

人民法院对抚养权案件作出判决后,如果是一审判决的,判决书自送达到当事人15天后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书,自作出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什么情况下抚养权会判给男方 第2张

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想继续抚养子女的,是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变更抚养权的,协商处理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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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很煎熬的话题。尤其是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自己未来能否正常探望、能否与孩子正常沟通,都是未知数。前段时间,我接到了一位母亲的求助,她被法院列入执行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原因是离婚诉讼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了对方,女方认为对方平时对孩子不管不顾、不了解孩子,孩子交给对方,这对孩子很不利。于是,女方便将孩子藏匿了起来,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男方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女方被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女方原以为执行阶段拖一拖,自己就可以过段时间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重新拿回孩子的抚养权,然而,一审、二审皆败诉。

什么情况下抚养权会判给男方 第3张

一、抚养权是否适用强制执行、是否适用强制措施

没能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为了不失去孩子,选择藏匿是一个很常见的做法。很多人认为,在抚养权层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是什么大事儿,毕竟涉及到人身、行为,法院难以强制执行。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人身的确不可强制执行,但不等于不能适用强制措施,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抚养权判归对方后选择藏匿孩子,这并不是一个新鲜事儿。

早在1998年,湖北某地方法院便就孩子抚养权强制执行一事请示过最高院,最高院的答复是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至今有效,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该文件明确规定,生效判决应当予以执行,但涉及孩子人身,应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人身行为,但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对拒不交付作出明确规定。

总结而言,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对拒不配合这一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能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么?

对于该部分,也存有争议,有些人认为对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可以纳入失信人名单,但不应当限制高消费,因为抚养权交付是行为的给付,并不涉及金钱义务。也有人认为本着善意执行、家事案件法情理胶着、本着化解矛盾角度等情况,不应当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注重调解,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强制措施只能作为万不得已才能采取的手段。以上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拒不交付子女抚养权的,是符合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条件的,此外,强制措施还有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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