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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

来源:潮女谷    阅读: 6.8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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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社会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那么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呢?

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1

亲属关系有:父子、母子、爷孙、表兄、妯娌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而且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一、亲属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亲属包括:

1、配偶:男女结婚而产生,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

2、血亲:凡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都是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也属于血亲。

(2)拟制血亲,虽无血缘联系,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称为准血亲。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
  

3、姻亲:配偶本身除外的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

(1)血亲的配偶 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姊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2)配偶的血亲 如岳父母、妻之伯叔、姑、妻之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姊妹的夫、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姊妹的夫等。

二、近亲属

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由此可见,生活中往来亲切的“七大姑八大姨”都不算我们的“亲属”。

一些需要实施手术生死攸关的时刻,民法典规定的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亲属”足以负责和信赖,所以这项权利才能给到他们手上。

法律上将“亲属”划分清楚,能够更好地完善关于亲属的条例。

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 第2张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负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我国法律中提到的家庭成员有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一般都是亲属。

亲属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姻亲的儿媳、女婿。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2

《民法典》对于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是于自己的亲属谁又属于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呢?

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为搭建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基石

法律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因此,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等都不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近亲属”。

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 第3张
  

法律小知识

“近亲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却有一些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则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简单地说,“近亲属”的范围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

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3

人身关系包括的内容: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社会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知识产权中有身份权的内容,比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就属于身份权。另外应注意,婚姻自主权不是妻权、夫权,也不是婚姻权。

而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所谓的婚姻自由实际上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故而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属于人格权。

亲属人身关系有哪些类型 第4张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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