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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

来源:潮女谷    阅读: 5.8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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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目前重庆禁养22种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

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1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重庆市将以下22种犬只列为烈性犬、攻击性犬:

包括,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

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

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实施养犬登记,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治安纠纷,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兽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犬只的免疫、诊疗服务、传染病预防监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二)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进行采样诊断;

(三)向社会公布烈性犬、攻击性犬只种类;

(四)协助当地政府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和疫情扑灭。

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2

重庆养狗重点区与普通区的区别是主城区为重点区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分区管理):本市养犬管理实施分区管理制度,主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庆主城区都是重点区,区县、镇政府机关所在地都是重点区,其它区域为普通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至工商登记之日起 30起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备案;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 1 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 第2张

饲养犬只有关法律责任

(一)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 1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三)对收容的犬只,7 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养犬人、逾期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四)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五)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犬牌)的,由兽医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3

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地区: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上述区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按l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二类地区: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在60-1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者,在上述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在150-2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重庆养狗规定禁养犬目录 第3张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证、犬牌;犬只的定期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

相关优惠政策:全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饲养绝育犬者,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者,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同时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有关法规和收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费单位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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