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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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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低保户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家庭,或者是家庭收入比较低,当地的政府需要帮扶此类家庭。山东烟台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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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低保户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救助、取暖救助以及殡葬救助等,低保户的优惠政策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1、医疗救助

而低保待遇是指符合低保申请资格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的相关优惠政策,而不同的地区,其低保待遇标准又是不一样的,下文将以辽宁抚顺市为例,对其低保待遇标准进行介绍。

实行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线和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60%比例报销,门诊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元,住院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给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2、取暖救助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100%补助,一般低保户80%补,城市低保边缘户40%补助(取暖救助面积60平方米以内)。

3、殡葬救助

低保对象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存放(城区150元/3天,三县90元/天);普通火化设备火化(140元/具);1个普通卫生纸棺(城区及抚顺县120元,清原、新宾100元);1个普通骨灰盒(城区200元,三县100元)。殡葬减免由市殡葬管理处具体执行。

4、就学优惠

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课本费、住宿生生活补助费(简称“两免一补”)政策;按城市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山东烟台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三类特殊人群的低保待遇

1、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重病人员,75周岁以上老人和在读大学生,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享受保障待遇;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上浮后,再增加20元享受保障待遇;

3、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退伍军人,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上浮后,再增加30元享受保障待遇。

低保户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家庭,或者是家庭收入比较低,当地政府需要帮扶此类家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政策可以知道,低保户家庭就学孩子是可以享受到优惠的,在生病就医时需要支付的医疗费也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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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山东烟台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第2张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3.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4.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8.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10.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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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其中:

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是指扣除提出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1.5倍并且提出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的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山东烟台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第3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低保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乡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户籍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外省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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