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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来源:潮女谷    阅读: 3.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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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制订的一项保障措施,让低收入的人群也能够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以下详细介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

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调为520元;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调为380元;

上海: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4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也就是从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30元。

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10元调整至560元。

广州:城镇低保标准由原来的415元/月/人提高到530元/月/人,提标幅度为27.7%;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30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人,提标幅度为40%。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合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4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65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兰州:924元-1680元不等,分三种情况;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一、最低生活保障是低保吗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人们常说的“低保”的全称。

二、低保每个月多少钱?

农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

1、黑龙江省:

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

2、江苏省: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465元/人/月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53元,增幅13%。

3、广东省:

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3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1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230元。

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是广州、深圳;第二类是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中山;第三类是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2张

城市居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

黑龙江省:

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

江苏省:

全省城市平均低保标准达536元/人/月,比上年同期提高49元,增幅10%。

广东省:

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0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40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370元。

三、社保知识

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3张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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