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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来源:潮女谷    阅读: 7.7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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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符合规定即可全面取消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1

办理流程为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迁入手续

(一)市区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提供《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复印件由我中心在报到证复印件签章后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外地生源在我市落实了就业单位及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外地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我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提供以下证件由我中心统一到四季园派出所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3、一寸照片一张;

4、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人事代理部领取); 5、医院血型证明;

注:中专毕业生另需人事部门鉴证的两年以上《聘用合同》。

(三)从外地调动进扬州市区的工作人员,如需将户口挂靠我中心,则需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凭我中心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到维扬区公安分局办理《准迁入证明》,凭《准迁入证明》至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我中心凭《准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事代理部领取)、一寸照片、医院血型证明等手续,统一到派出所代为落户。

省公安厅组织开发了户口“一站式办理”系统,省内户口迁移不需要回老家了。

户口“一站式”办理系统

今年10月1日起在南京、镇江、无锡、泰州、连云港五市内正式上线,省内其他城市也将陆续上线。我省居民在本省范围内户口迁移申请通过审批后,公安机关在线开具出电子准迁证、迁移证,并在公安信息系统中内部流转,不再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完全可以直接在落户地城市的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范围

投靠亲属、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购房(租房)入户、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

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2

为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户籍办理的服务效率,此次还对各类户口办理的时限作了调整,规定各户籍窗口对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必须当场予以办结;需要审核办理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最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根据《江苏公安机关改革惠民5项措施》和《江苏公安机关服务群众8项改革措施》精神,实施扬州市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同时对投资类落户、大学生户口迁移、社保缴纳年限等户口办理条件作了进一步放宽。我市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自由迁移户口,在建制镇和县(市,含江都区)租住当地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租赁房屋的也可自由迁移户口。

城市承载能力压力小的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地自由迁移户口。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户口通迁制度,即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户口。县(市)居民也可以凭拥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辖区内自由迁移户口。

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第2张

有关概念说明及补充要求

(一)书面申请应包含:申请人在申请现场签名或按手指印,留存并验证联系方式,确保申请事项准确。

(二)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产权证上房屋用途是住宅或商住;2.开发商的规划手续中用途是住宅;3.因历史遗留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确实长期用于实际居住的公寓,由社区民警走访核查,签字确认,并附现场照片留存。

(三)市区,是指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四)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合法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入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七)居民在集体户临时落户的,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告知实际居住地址,并在人口信息系统“实际居住地址”和“其他地址”中注明。

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3

落实经常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符合下述情形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面取消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实行户口自由迁移。

(一)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经常居住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含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落户,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

(二)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且经常居住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临时在居住地的社区家庭户落户,但应登记实际居住地址。租赁合同终止,实际居住地发生改变的,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

本条款不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

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第3张

(三)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单位有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临时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落户,但应登记经常居住地址。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当迁往经常居住地。

(四)在养老院、人才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公共集体户,用来解决在我市长期居住,但无合法稳定住所又无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的落户问题。

(五)对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动员收留人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按规定开展调查,进行DNA比对,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弃婴(儿)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依据。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待其符合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家庭户口迁移。

(六)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创)业地。(迁往农村原籍的适用第二条第(五)款)

扬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第4张

(七)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在我市城镇地区投靠落户:

1.父母与子女(含女婿、儿媳)之间的相互投靠;

2.投靠配偶;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

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可在市、县人才中心集体户先落户后就业:

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含成教类)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4.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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