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口头协议是非常不靠谱的,只有签署合同我们才能松一口气,因为合同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下面就为大家分享经济合同纠纷案例。
经济合同纠纷案例1
本案中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中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甲病院在合同上签字,仅是作为该货物买卖合同的受益人,系对受托方的昭示。根据中国对外商业治理体系体例和《关于外贸代办代理制的暂行划定》,甲病院是没有资格作为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的。
而货物买卖合同赖以存在的法律事其实于CT设备买卖的法律关系,安装调试协议则是基于对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提供的设备如何进行组配、连接、调试和验收等法律事实。协议的主体是四方,即甲病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
主合同是指不依靠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条件的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而从合同无效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毕竟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仍是主从关系?
甲病院是否有权提起仲裁
法律评析
中国丁工厂辩称,该厂出售给甲病院的CT设备的配套装置符合合同的划定,不存在质量差劲的情形,甲病院要求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日本丙公司辩称,根据日方与中国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病院在该合同中作为设备实际购买者签字盖章,其法律地位已明确。因此,甲病院应受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束。
而安装调试协议,仅对安装调试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商定,未涉及争议解决方式,也未改变货物买卖合同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商定,该安装调试协议完全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因此,甲病院无权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任何基于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19xx年2月,甲病院向中国法院起诉,以该CT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划定的尺度为由,要求:1、退回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提供的全套设备;2、要求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重新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CT设备;3、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应赔偿甲病院的各项损失。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为日本丙公司提供的CT设备中的球管的规格不符,加之中国丁工厂的附件的规格无法与日方提供的主机相匹配,导致设备安装始终无法正常进行。至协议划定应交验使用的19xx年10月,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甲病院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产生纠纷,19xx年11月,日方和中国丁工厂将安装调试的技术职员撤走,致使调试工作间断。
19xx年6月,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分别提供的设备运抵甲病院。为了保证CT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顺利进行,19xx年8月,甲病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共同在甲病院签署安装调试CT设备协议。
协议商定,设备的安装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进行,应在19xx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后,在甲病院职员使用10日后进行一次性验收;如设备发生质量题目,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
经济合同纠纷案例2
一、什么是经济纠纷、民事经济纠纷
1、什么是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又叫做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经济纠纷分类
经济合同纠纷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等。
经济侵权纠纷
例如: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等。
3、合同纠纷
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4、经济纠纷的主要特点
纠纷主体的特定化
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纠纷所属范畴民事化
解决方式多样化。
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资料(例如来往信函,会谈纪要,录音录像资料等等)。
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等
3、与纠纷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等
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5、提供合同或者协议的履行情况的资料
6、提供违约金、赔偿金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资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
经济合同纠纷案例3
一、经济合同纠纷具体指的是什么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经济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要本着相互谅解、实事求是的原则,寻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决办法。如果双方当事人隶属于同一个主管部门,也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或者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那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书面的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经济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1、根据合同的种类,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合同纠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仓储保管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等类型;
2、根据纠纷引起的原因,经济合同纠纷可分为因一方缔约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违约而引起的纠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存在瑕疵而引起的'纠纷等。
三、经济合同是如何界定的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意的,都是有履约能力的,否则就不会签订合同。而合同诈骗者则往往是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
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骗手段。合法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适用欺骗手段,且有履约能力,一般是可以证明其有履约诚意的。但是,对于根本无意履约的合同诈骗行为而言,是不可能没有欺骗的。
这种欺骗可以在签订合同之时,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伪造票据、虚假产权等手段签订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对方在发觉被骗时无法追回损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签订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时,隐瞒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在获取对方财物之后即逃匿。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有履行合同诚意者,必然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者一般是不会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骗取其财物之目的。收受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之后,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论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诈骗意图确定无疑,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