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医保怎么办理,在我国,关于医疗保险的制度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于大病医保的具体事项会因为各地医保医疗事业发展而有所不同。那么对诊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门诊大病医保怎么办理1
办理大病医保只需3步
选择医院
患者可以选择一家西医医院,还可以选择一家中医医院。既可以在确诊大病的医院继续大病医保治疗,也可以换一家医院。
选择科室
可以选择确诊或者手术的科室,也可以选择肿瘤内科或者放疗科这样针对性强的科室,并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会核实患者的病情,如果患者就是在这家医院确诊的,那他的病史资料门诊医生随时可以调出来。
即使不是在这家医院确诊的,目前在上海二级以上医院,检验检查结果都能够互通互认,医生同样看得到,当然最好您还是带上外院的就诊记录,包括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
医生审核好后,会给您开出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上面会记载您的诊断、治疗项目、有效期等。
去医保服务窗口办理
患者带着这个申请单和医保卡到各医院的医保服务窗口。
中山医院的就在便民服务中心第一个窗口。工作人员会为您审核信息,上传相关信息至医保部门,并打印回执单。这样就办理完成了。
办理大病医保,要注意这2点
续办时间
大病医保的时间点要把握好,续办时间应在上个大病医保期的最后两周内。
享受时限
一般西医大病医保的享受时限为18个月,中医大病医保享受时限是5年。之后根据疾病情况而定,如果复发转移,可以继续申请。
有效期
每次大病医保申请的'有效期是6个月。如果需要继续大病医保治疗就需要再次申请。
续办申请流程
续办申请流程跟上面说的是一样的,就是时间点要把握好。
太早了,医保不受理;过期了要影响治疗。一般是在上个大病医保期结束前两周内为好。
大病医保期内要更换医院怎么办
先到各社区的医保中心去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原先绑定的大病医保定点医院。
然后再到选定的医院进行上面的步骤即可。
门诊大病医保怎么办理2
一、大病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各个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要去当地民政局或者医保中心询问办理。流程如下:
(1)本人填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将已填写申请表、近次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检验材料及一张一寸照片报所在单位;
(3)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其中,申请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之门诊大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申请业务。经过审核,确认参保人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所申请病种的病情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并根据审核通过的日期确定其门诊大病医疗年度起始时间,根据本人要求确定其门诊大病就诊的定点医院。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取回所有资料。
二、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范围
1、城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个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镇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门诊大病医保怎么办理3
一、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中心组织实施。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由参保单位负担,其中县财政拨款的作为公务员补贴,由县财政负担。
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年初一次性缴到医疗保险中心,由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参加商业保险公司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支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
二、大病医保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
1、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4、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6、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三、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苞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四、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情形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