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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9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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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下面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1

严惩买卖妇女儿童犯罪

妥善审理教育、就业、医疗、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性 侵、拐卖 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 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 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

严惩校园贷

严惩“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坑老、兼职刷单、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等花样翻新的诈骗 犯罪,助力打好反诈人民战争,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封存犯罪记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一些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抚养监护义务、为孩子订“娃娃亲”等行为进行训诫,发出家庭教育令,对虐待儿童的剥夺监护权,让“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坚决反对家暴依法严惩施暴者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会同全国妇联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见效,发出保护令3356份,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

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最高法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6个巡回审判点,全国法院设立2181个少年法庭,从组织机制、机构队伍等方面全面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2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第2张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 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3

健全机构为关爱妇女儿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检院、省检察院的要求,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全面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同时,成立以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为组长,相关业务和综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维权工作会,领导协调、安排部署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宽严相济依法打击侵犯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坚持快速 办理,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犯罪。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出台《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快捕快诉意见》、《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妇女儿童的犯罪意见》,对涉嫌侵犯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从严从快优先办理,有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3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有53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18人被判处死刑。

坚持双向保护,最大限度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同时,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保护。与司法部门联合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试用)》,对于妇女、儿童被害人案件,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由司法机关指定援助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坚持温情司法,防范发生二次侵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人性化执法办案方式,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同时做到“多关心、少打扰、不外传”,努力促使其健康成长,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积极探索完善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工作机制

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实施细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调查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细则》,通过“一表三查”的工作方法,找准感化点,有针对性的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感化教育;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记录封存制度,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罪未成年人,严格犯罪记录查询程序,确保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零障碍”;设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岗、开辟绿色维权通道,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准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理念,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能不羁押的尽量适用非羁押刑,把不捕、不诉、非羁押诉讼作为新常态。

在全省率先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帮教机制,2014年以来,已对犯罪情节轻微的35名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实施了附条件不起诉、36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建立涉案未成年人立体观护帮教体系。在设立“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心灵港湾”的基础上,积极联合机关、学校、团体、企业及公益组织,探索建立“1+5”涉案未成年人全方位立体观护帮教体系,即围绕“帮、学、育、矫、察”五方面,采取中心加基地、个案观护与集中帮教相结合的方式

为观护的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条件和劳动技能培训机会。今年7月,为做好两名外省籍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省院、市院和宝丰县院三级检察机关,远赴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检察院实施跨省异地帮教

这是全国首例经高检院批复的、四级检察机关共同联手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异地观护帮教的案件。对此,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庚倜专门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全市政法机关学习借鉴。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第3张

多策并举凝聚关爱妇女儿童工作合力

推动“检校合作”,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去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930余次,受教育师生10万余人次。创新“桂芳童话”法制教育模式,把传统优秀童话故事中的价值观予以扩展,用于对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收效明显;组织的送法进校园宣讲团代表省检察院先后赴济源、三门峡等六地市,巡回宣讲12场,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关爱妇女儿童,联合开展专项活动。针对全国性 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的现状,该市检察机关联合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妇联、共青团、公安、教育等15家单位开展“关爱儿童成长、远离不法侵害”专项活动。活动中采取开设法制课堂、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学校社区专项调研、开通热线电话、设置微信和QQ群、建立心理咨询室等方式

打造与少年儿童沟通交流的平台,提升青少年预防犯罪、抵御不法侵害的能力。去年,检察机关与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联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缔和关闭23家长期容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通过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多种社会力量得到有效整合,逐步形成了司法、家庭、学校、社会“四位一体”的防范体系,以及保护、关爱少年儿童成长的长效机制。

延伸检察职能,落实生活情感双帮扶。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犯罪预防、关护帮教、心理救治过程中,积极搭建帮扶平台,对女性被害人及未成年被害人实行一对一生活帮扶,加强关爱和保护。坚持定期走访制度,由检察官与其监护人接触,及时掌握女性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及生活情况

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司法关怀。对于失足妇女和涉案未成年人,加强心理矫正,提供技能培训和同等的就业、升学机会,为其重返社会、自食其力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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