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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要求赔偿50万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6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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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要求赔偿50万,离婚的时候都是会为自己考虑的,在婚姻关系中要是女方发现男方有背叛或是伤害到自己的行为,在离婚的时候是会要求他们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通过经济补偿弥补自己的损失,婚姻中受害方争取到相关的赔偿金,下面是离婚女方要求赔偿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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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王某与男方李某在深圳市登记结婚后,因男方有婚外情,双方感情破裂于2016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支付给女方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分笔按月支付,协议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地在女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离婚后,男方只向女方支付了10万元人民币,2018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男方总共欠的款项及另行约定了分批支付的方式,补充协议未约定逾期支付违约责任。但签订补充协议后,男方未按约支付款项。被告男方李某为外籍人士,律师代理原告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40万赔偿金和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分析:

一、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本案是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为外籍人士,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同时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中国国内有居住,同时离婚协议约定,因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有纠纷的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无论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还是三十四条,原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顺利。

(二)、本案属于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还是合同、财产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

假使本案没约定管辖,可否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主张未按离婚协议支付的赔偿金,属于财产纠纷还是婚姻类案件?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类案件,是基于婚姻、人身关系基础而产生的,属于身份关系。

应适用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诉讼管辖约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的离婚协议,诉求是财产,可依财产、合同纠纷确认管辖。本律师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基于离婚而产生的纠纷,是离婚事宜未决事项,应按婚姻类案件处理确认管辖。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50万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应按什么标准收取诉讼费?

离婚诉讼与普通财产诉讼案件受理费相差很大,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低,普通财产诉讼案件受理费高。按哪个标准收取,取决于怎么认定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上所述,如果把离婚后财产纠纷认定为离婚诉讼,则按离婚诉讼标准收取,如认定为财产争议。

则按普通财产诉讼标准收取。但也有第三人意见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因为离婚时财产产权不明晰未处理而产生按离婚诉讼,如果是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或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则按普通财产案件收取。

实践中理解不同做法有所不同。本律师原代理的另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离婚后主张分割新发现的房产,当时按的离婚诉讼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本案法院是按普通财产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本律师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按离婚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因离婚诉讼除了含人身关系还包含以此相关的财产纠纷。

本案裁判结果和律师分析

(一)、法院会支持50万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1、为什么会签订协议同意给50万元赔偿金?

离婚协议书上没写明原因,但男方愿意给的背景是男方在婚姻期间有第三者,并给婚外第三方财产,给女方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2、裁判结果,支持请求。

男方开庭时认可尚欠赔偿金并同意支付但表示没支付能力。法院最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见表示,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支持了女方起诉要剩余赔偿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分析及建议

本案女方拿到了约定的全部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赔偿金50万元,法院并没有调整金额,原因在于签订了协议,女方也提交了证据证明男方婚姻期间的过错,且男方对金额无异议。一般离婚协议中不会写明愿意赔偿的原因,但也应提交一些证据证明原因,否则有被法院调低赔偿额的风险。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50万2

一、离婚女方要求赔偿100万合理吗?

求男方给100万元赔偿金,是不合理的,法院会受理,但不会支持的。

因为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无过错方才能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50万 第2张

二、离婚索取精神损失赔偿条件

1、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伤害,此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受伤程度适当结合当地的生活实际进行赔偿,如若造成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等级的,将会根据当事人的残疾等级的高低进行赔偿

2、人格权受到侮辱,并造成精神创伤,这一种情况也会得到赔偿,但通常赔偿的数额不会很高。

3、具有精神寄存体的物质损失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此外,任何财产方面的损失都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国家而言,国家单位仅仅只赔偿直接损失,从来不会赔偿任何精神损失,即使是国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或人格权。

三、离婚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处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也就是说,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都会受理。同时,如果是因为夫妻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侵害行为而导致的离婚,法律上认为过分、过错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抚恤性赔偿。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导致的离婚可以要求赔偿:

(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与配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再同他人结婚的情况。这里既包括了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单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遗弃则是家庭成员中未履行应该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发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遗弃不仅会造成受害者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严重时甚至会造成死亡。

离婚女方出于某些原因是可以要去男方进行相关的赔偿的,但是赔偿金额首先需要合理,其次是要在男方的可接受范围之内。一般对于100万这样的大数目法官是不会赞同赔偿这么多的,可以要求双方进行金额的协商,或者根据男方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进行相关的赔偿。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50万3

一、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

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

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

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列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主要方面,但也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义务。这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

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

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50万 第3张

二、女方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乡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大概知道对于女方要求男方在离婚的时候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双方在这方面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法律方面不会做出干涉。但要是产生了争议而起诉到法院的,就要看实际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规定,而并不是一定要支付这个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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