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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8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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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特定企业使用的某药品专用的名称,商品名比通用名好记好读,下面来看看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

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1

通用名: 指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

也称为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INN)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使用的名称。INN通常是指有活性的药物物质,而不是最终的药品,因此一个药物只有一个药品通用名,比商品名使用起来更为方便。

比如,阿司匹林、普萘 洛尔、布洛芬等。

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

商品名: 是药品生产企业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一般而言,通用名相同的药物有效成分就相同。

通常是针对药物的最终产品,即剂量和剂型已确定的含有一种或多种药物活性成分的药物。和商标一样可以进行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代表着制药企业的形象和产品的声誉。

比如,脑复康、感康、板蓝根等。

化学名: 是根据其化学结构式来进行命名的,以一个母体为基本结构,然后将其他取代基的位置和名称标出。

比如,N-(4-羟基苯基)乙酰胺。

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2

通用名是指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在药品的包装上,都印有药名。

药名分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商品名则是由不同生产药厂对自己制剂产品所起的名字,并经过注册,具有专用权。所以同一种药物由不同药厂生产的制剂产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如对乙酰氨基酶(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

由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的特点是它的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以采用。

药品的通用名力求反映药物的本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通用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药物的主要化学成分,如对乙酰氨基酚、氢氯 噻嗪、磺胺嘧啶、格列吡嗪等。

若药物制剂中含有两种以上成分,各药名不能全部简缩时则在能简缩的成分前加复方二字,如复方氨酚烷胺,复方大青叶片、复方甘草片等。

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 第2张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特定企业使用的某药品专用的名称,如阿斯利康生产的洛赛克(商),山东新华制药生产的爱菲乐。

商品名比通用名好记好读,但存在一药多名现象,如:感康、快克,通用名都是复方氨酚烷胺;百优解、奥麦伦从表面上看是不同的药品,但通用名都是盐酸氟西汀胶囊。

药品使用者如果不知道药物的成分,会出现重复用药、禁忌用药、过敏反应等严重后果。为用药安全,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医生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

有些药品的商品名就是商标名,是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给自己企业的产品注册的商标名。现在国家对商品名的使用有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

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①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②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

为鼓励新药的研发和保护研发者的利益,各国都对新药进行保护国际上药品的保护期一般最长为20年,国内药品最长是10年,过渡期5年,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内药品如果在保护期、过渡期和监测期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查阅药品商品名可到SFDA网站基础数据中查询,目前国产药品商品名有7000多条,进口药品商品名有6000多条,这些数据都是动态的,随商品名的批准和药品进口情况定期更新。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名7000多条并不意味着7000多种药品,因为同一种药品的不同剂型和不同规格都可以使用同一个商品名。如山东新华制药的百红优(克拉霉素)有4条记录,分别是片剂(0.25g)、颗粒剂(1.0g:50mg)、颗粒剂2.0g:0.1g)和胶囊剂(0.125g)

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3

通常药品的'名称有四种:化学名、通用名、别名和商品名。

化学名:是根据药物的确切化学结构命名的,科学性很强。在实际应用中,化学名多在专业领域中使用,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学术方面。

通用名: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与国际通用的药品名称、我国药典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标准中的名称一致。

药店药品常用名和商品名 第3张

别名:药品的别名主要是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的名称,是药品的习惯用名,虽不规范但在民间使用广泛,从事药品零售工作应掌握常用药品的别名。如对乙酰氨基酚的别名是扑热息痛,诺氟沙星的别名是氟哌酸等。

药品的别名不受使用的约束和法律的保护。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别名从2007年1月1日起已停止使用。

商品名:是由制药企业或药品研发公司为药品上市流通和保护知识产权命名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备案。一种药品由于生产企业、制剂工艺、商标注册、剂型和规格的不同,可能有许多商品名。

大家所熟悉的药品商品名称必理通、百服宁、泰诺林,它们实为同一种药物,其通用名均为对乙酰氨基酚,别名为扑热息痛,化学名是N-(4-羟基苯基)乙酰胺。对我们最重要的是药物的通用名。一个药物可以有很多商品名,但只能有一个通用名。故用药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说明书中都会详细标明药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这样就可以避免因重复用药或是误服药物带来的不必要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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